假疫苗国外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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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点,假疫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生产假药或者以假药冒充真药出售的行为。 据此,如果行为人的假疫苗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其行为将同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在处罚上,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行为人不至于构成犯罪,但是其可能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点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骗保的嫌疑。 如果经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符合理赔条件的,即不存在骗保的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但如果经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中包含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欺诈骗保行为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认为本案中被害人的疫苗应当属于假疫苗的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假疫苗的内容上看,“假疫苗”一般是指以非疫苗成分冒充疫苗,包括以非活性、灭活或减毒的病原体冒充病毒的疫苗,以及以非免疫原性物质冒充免疫制剂的疫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制作假的疫苗外包装,以假充真,冒充正品疫苗出售给被害人,应认定为假疫苗。

第二,从假疫苗的性质上看,假疫苗是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疫苗接种的有效实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对假疫苗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从假疫苗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假疫苗直接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采用,导致侵害人往往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就能被“无罪化”处理,致使此类犯罪案件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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